关于印发《新乡县基层工会工作以奖代补办法》的通知
新工字〔2014〕39号
新乡经济开发区、各乡(镇)总工会,各系统工会,各直属企业工会:
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基层基础,切实有效解决基层工会“有钱办事”问题,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吸引力、凝聚力,经县总工会研究,制定了乡镇、系统、村(社区)、直属企业工会工作以奖代补办法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附件:
1、新乡县乡镇、系统工会经费补助办法 (试行)
2、新乡县村(社区)工会工作以奖代补办法(试行)
3、新乡县直属企业工会工作以奖代补办法(试行)
新乡县总工会
2014年8月28日
附件1:
新乡县乡镇、系统工会经费补助办法(试行)
根据《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和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》、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为适应我县当前工会工作形势变化,解决乡镇、系统工会经费不足问题,确保乡镇、系统工会工作有序开展,制定本办法(试行)。
一、建立基础工作经费保障机制。根据乡镇、系统工会会员数,按每个会员1元的标准,计算各乡镇、系统工会年度基础性工作经费。
二、建立激励机制。根据年终综合考核结果,对各乡镇、系统工会进行奖励性经费补助。“优秀乡镇工会”奖励6000元,“先进乡镇工会”奖励4000元,“达标乡镇工会”奖励2000元;“优秀系统工会”奖励3000元,“先进系统工会”奖励2000元,“达标系统工会”奖励1000元。
三、实行典型补贴。对乡镇、系统工会每年选树的新增示范点,经县总工会年底检查验收达标的,按示范点数量,每个示范点一次性给予300元基础工作补贴。
四、对应建未建独立帐户的乡镇、系统工会,县总工会不予拨付经费补助。
新乡县总工会
2014年8月28日
附件2:
新乡县村(社区)工会工作以奖代补办法(试行)
为进一步加强村(社区)工会组织建设,增强基层工会活力,根据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》、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(试行)。
一、奖励办法
建立村级工会工作以奖代补机制。村级工会处在工会工作的**前沿,在发展农民工入会、维护职工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为切实扭转基层薄弱局面,更好地调动村级工会组织积极性,按照党政重视支持好、组织网络健全好、基层职责履行好、指导帮助基层好、服务职工群众好、围绕中心工作好“六好”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要求,开展村级工会达标升级评选活动。
1、按照《中共新乡县委组织部 新乡县总工会 关于在全县农村成立村级工会联合会的实施方案》(新组〔2010〕10 号),符合建会条件的村(社区)必须建会。
2、各村(社区)工会按照县总工会要求,达到有牌子、有印章、有制度、有人员、有办公地点、有活动场地的“六有”标准。新乡经济开发区、各乡(镇)工会每年对辖区内的村(社区)工会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验收,县总工会对各乡镇检查验收达标的村(社区)工会,一次性给予500元的经费补助。
3、作用发挥好、取得明显成效的村(社区)工会,由乡镇工会推荐,经县总工会验收后进行奖励,优秀村(社区)工会奖励3000元,先进村(社区)工会奖励2000元,达标村(社区)工会奖励1000元。该奖金50%可用于奖励从事工会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。
二、具体要求
1、乡镇工会要做好村(社区)工会工作的日常督查、考核和推荐工作,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、作用发挥好的村(社区)工会,由县总工会审查确定等次后拨付奖励资金。
2、当年有以下四种情况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,即:辖区内企业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;未签订集体合同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;因劳资关系矛盾发生重大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的;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群体性事件的。
新乡县总工会
2014年8月28日
附件3:
新乡县直属企业工会工作以奖代补办法(试行)
为进一步加强县直属企业工会组织建设,增强基层工会活力,根据《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、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》、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(试行)。
一、奖励办法
建立县直属企业工会工作以奖代补机制。为切实推进县直属企业工会工作,更好地调动县直属企业工会工作积极性,按照党政重视支持好、组织网络健全好、基层职责履行好、指导帮助基层好、服务职工群众好、围绕中心工作好“六好”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要求,开展直属企业工会达标升级评选活动。
县总工会每年对直属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验收,县总工会对验收达标的直属企业工会,一次性给予500元的经费补助。
2、作用发挥好、取得明显成效的县直属企业工会,经县总工会考核,优秀工会奖励1500元,先进工会奖励1000元。该奖金50%可用于从事工会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。
二、具体要求
1、县总工会将加强对县直属企业工会工作的日常督查和考核工作,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县直属企事业工会,经县总工会考核后拨付奖励资金。
2、当年有以下五种情况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,即: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;未签订集体合同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;因劳资关系矛盾发生重大群体性、突发性事件的;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群体性事件的;工会干部有违法违纪情况的。
3、对应建未建独立帐户的直属企业工会,县总工会不予拨付经费补助。
新乡县总工会
2014年8月28日